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推进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高等专科层次中外合作 办学的若干意见》(鄂教规〔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以武汉船舶 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 境内,从专业、课程、教学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满足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 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与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具有本国相应的办学资格并已获得我国教育部认可,外国教育机构 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学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优化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国际化高素质复合型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各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由双方法人直接或委托代理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不得与中介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代理进行签署。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内实施完整的或主要的教育教学过程。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协议谈判和运 行监管,教学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报批与监管,主要职责有:
(一)与外国教育机构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有关事宜进行沟通,组织相关教学单位申报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 ;
(二)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联络,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年报、评估和延期事宜等相关工作,并对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协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籍教师及相关人员办理出 入境手续。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教学活动进行 指导和监管,审核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方案、监督校内中外合 作办学过程中的教学质量、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负责项目引进教材的审核、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等。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将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中外 合作办学项目列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录取工作,指导毕业生就业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在招生简章中载明。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项目需要对中外合作办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归口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作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项目专业建设、专业教学实施及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开展中外教学交流,引进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与教育资源;
(二)建立符合项目要求的师资队伍,负责项目专业课程外教的教学业务日常管理、学生日常管理和党建工作;
(三)负责撰写年度办学报告、项目评估或延期等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请。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需求,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学单位主动与外国 教育机构沟通寻求合作机会,遴选合适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相关教学单位提交书面项目申请,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二)项目审议。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联合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就业 指导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 数、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具体内容,并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磋 商谈判,拟订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及申报材料,并提交校长办公会 进行审议;
(三)项目报批。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与外国教育 机构签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相关 要求将申报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按国家规定正式招生,筹备期内任何单位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开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由中外双方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变更、延期和评估,由国际交 流与合作处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相关教学单位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协议及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学校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学校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武船院发〔2020〕4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