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2025-12-16 16:16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点击:[]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推进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教外〔2020〕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 外厅〔2015〕1号)和湖北省《关于做好新时期湖北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部门外事及港澳台工作有关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适用于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国(境) 外人员来访接待、国际及港澳台会议管理、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协议管理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 学校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学校为主导、单位(部门)为主体、合作项目为纽带,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目标 。

第二章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是指教职工受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进修培训、参加会议、访问考察等公务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活动(含长期公派和短期临时公派),应严格落实出访计划审查及经费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的 出访活动一般不得启动。须提供由国(境)外机构或组织签发、与出访人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正式邀请函(或组团通知),提前三个月进行申请。因公出国(境)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因公出访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申请。根据相关出访文件,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等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教职工填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由派出单位(部门) 进行初审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

(二)审议。项目审核通过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 台事务办公室)、派出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学校党委会进行审议。

(三)公示。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要求在学校官网上对因公出国(境)教职工信息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报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因公出访手续,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七条 学校校领导因公出国(境)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出国(境)人员属涉密人员的,要按照保密制度规定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并及时报告在境外相关情况。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教育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党委宣传部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有关交流材料进行意识形态审查。回国后一周内将出国(境)期间取得相关材料和工作总结,以及经学校授权在外签订的国际合作协议、洽谈的合作项目书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存。

第三章 在校生出国(境)交流

第九条 在校生出国(境)交流是指学生在籍在校期间参加国(境)外短期游学、交换进修、参赛、实习等活动。

第十条 参加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在校生填写《全日制在 校生出国(境)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国(境) 手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在校生出国 (境)交流项目的设立、联络与协调;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学分认定和学籍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出国(境)交流项目审核资助; 各教学单位负责项目的宣传、学生的审查推荐和行前教育、出国 (境)交流学生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严禁未经批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学生出国(境)交流活动,严禁开展未经报批的学生出国 (境)交流项目。

第十一条 开展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教学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在校生出国(境)交流期间的具体运行,确保项目安全实施。项目结束一周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相关资料。

第四章 国(境)外人员来访接待

第十二条 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单位(部门)应对来访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来访者的身份、级别制定接待方案,确定相应的接待领导和有关参加人员,至少提前一周填 写《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由来访单位(部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重要外宾来访接待方案,由党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审核,经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执行。未经同意,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对外邀请或接待。 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邀请单位(部门)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合作成果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接待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参加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态度热情,细致周到,确保安全。如遇突发情况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置。

第五章 国际及港澳台会议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会议是指由学校有关单位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以上国家(含中国)的会议。港澳台会议是指由学校有关单位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与会代表仅来自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议。举办国际及港澳台会议应纳入计划管理,提前制定会议计划和编制预算, 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国际及港澳台会议。

第十五条 举办国际及港澳台会议相关单位须于会议举办前三个月向党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报送相关材料,由科研处等业务部门对会议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同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准后方可启动会议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举办国际及港澳台会议相关单位应遵守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参加会议活动。学校与会代表发表的演讲、论文及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内容均须符合可以公开的规定,不得泄露秘密。

第十七条 举办国际及港澳台会议相关单位应对会务工作作出周密安排,确保会议有序圆满完成。会议筹备和组织过程中,重要事项应及时上报学校协调处理。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会议总结报 告和会议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国际及港澳台会议宣传报道相关的文字材料及图文视频相关资料,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之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协议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际及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需要,各单位(部门)签订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协议时,应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要求,对合作协议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与合规性审查,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经学校授权后签订合作协议。重大项目须上报学校党委会审批之后,方可签订合作协议。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合作。

第二十条 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协议一般应以中、外文两种文字表述,中、外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协议书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签订的协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 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协议签订之后,相关单位(部门)应切实履行协议职责,及时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及港澳台合作 项目的执行与落实。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国际交流活动中,所有参与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和保密纪律方面的规定,警惕和防止外来渗 透、颠覆、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主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同做好涉外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中违反纪律,损害国家或学校形象与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将对相关人员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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