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证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提高奖学金使用效益,在试点基础上,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对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来华留学生新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开展预科教育,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生管理。我部委托具有丰富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经验的高等学校承担预科教育任务;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协调有关预科教育的招生和管理等具体事务,组织制定预科教育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逐步建立考核学生学业成绩全过程的评定体系。 二、培养对象。由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来华以汉语进行本科教育的留学生均须接受预科教育,但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 1.以汉语作为学习语言完成中等教育的外国学生,申请时应附其毕业学校为其出具的中等教育阶段必修课程授课语言为汉语的证明。 2.已获得达到进入专业学校学习标准的HSK成绩的学生,申请时应附HSK证书复印件,HSK成绩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两年。 三、培养总体目标。使学生在汉语言知识和能力、相关专业知识以及跨文化交际能力等方面达到进入我国高等学校专业阶段学习的基本标准。在完成预科教育之后,学生应具备如下知识和能力: 1.具备一定的汉语交际能力和跨文化交际的能力:初步了解中国文化和社会概况,运用学到的汉语言知识和技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掌握汉语基础词汇和基本语法点,掌握一定量的专业词汇和科技汉语的常用表达句式,在专业课课堂教学中使用汉语进行听、记、问的基本能力;借助工具书阅读中文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及进入专业学习时所需的相应的书面表达能力。 2.汉语言水平达到如下标准:理学、工学、农学、医学(中医药专业除外)、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专业不得低于HSK三级;文学、历史学、哲学及中医药等学科专业不得低于HSK六级。 3.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类预科学生应掌握专业学习所需的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等知识;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应掌握专业学习所需的数学、计算机等知识;历史学、文学、哲学及中医药专业的预科学生应掌握专业学习所需的古汉语知识和计算机等知识。 四、学习年限。原则上为1-2学年。其中,对于无汉语基础的预科新生,理学、工学、农学、医学(中医药专业除外)、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专业预科教育原则上为1学年(40周);文学、历史学、哲学及中医药学科专业预科教育一般为2年(80周)。对于有一定汉语基础的预科新生,学习时间可适当调整。 五、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式。采用强化教育方式,要坚持语言教学与专业知识教学相结合,以语言教学为主,以专业知识教学为辅。预科教育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两者的课时比例可根据各预科教育学校实际教学情况确定。 预科教育课程必须包括语言类、文化类、专业知识类和语言实践类。其中,语言类主要包括普通汉语和科技汉语(或商务汉语)两类,包括汉语综合课、听力课、阅读课、口语课、写作课和科技汉语阅读课、科技汉语听记课;文化类包括中国文化、中国社会概况、跨文化交际等课程;专业知识类包括数学、化学、物理、生物、古汉语、科技汉语(或商务汉语)和计算机基础知识等课程;语言实践类是指在学校课堂教学以外的语言实践、社会考察等教学活动。 预科教育第一学年不得少于1120学时,第二学年不得少于960学时。各类课程的学时分配比例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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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中医药专业除外) |
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教育学 |
历史学、文学、 哲学、中医药专业 |
语言类 |
60% |
65% |
70% |
文化类 |
10% |
20% |
20% |
专业知识类 |
25% |
10% |
5% |
语言实践类 |
5% |
5% |
5% |
承担预科教育的各高等学校应制订符合本地区、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教学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培养模式。 六、学生管理。举办预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预科学生的管理。学生在预科学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奖学金评审和颁发结业证书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方式。预科教育将逐步实行主干课程全国统一考核标准。预科教育课程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即汉语言能力测试和专业基础知识综合考试。 预科教育阶段学习结束,考核合格并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学生将获得所在学校颁发的预科教育结业证书,凭证书转入有关高等学校进行本科学习,无需再参加入学考试。 八、本科专业和学校选择。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定期组织预科教育学校和相关高等学校对接受预科教育的学生选择就学本科专业和学校进行指导。 九、接受了预科教育但未达考核标准的学生,将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但可获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写实性学习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