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校国际化进程,增加师生们的国际交流,为了保证短期出境交流质量,加强对短期交流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中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选派原则
1、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教师;
2、热爱祖国、品德端正、身心健康;
3、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大局观念、有亲和力和服务意识;
4、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适应和承担交派的境外工作任务;
5、有良好的外(英)语口语沟通能力。
二、境外项目类型及带队 教师分配规定
1、校级与合作院校签署协议框架下,由合作院校举办的短期项目,带队教师人数由合作院校和学校协商决定;
2、校级委托合作院校订制项目,原则上每10名学生派1位带队教师。
三、带队教师的任务划分
1、若有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工作人员担任带队教师的团组,该教师牵头负责全团对外联系、沟通协调,重大紧急问题的决策与处理;其他带队教师负责全团成员在国(境)外的学习、活动等各项事宜;
2、带队教师中若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师的,由带队教师们自行协商确定各自的职责与分工,确保全团顺利完成国(境)外学习交流任务。
四、带队教师要求及职责
1、带队教师必须使用因公护照/通行证出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相关手续;
1)带队教师必须在行前完成申请因公证件及签证手续:填报《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表》,并完成邀请函复印件及行程表等文件,各相关部门会签;
2)出访时间和日程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严格执行;
3)出访任务结束,回国一个月之内,以项目为单位完成电子版《带队教师出国(境)出访总结》(格式见附件,建议不少于2000字,并附上照片),发送至邮箱xqhz@mail.wspc. edu. cn并提交至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存留。
2、带队教师确定后,应主动与学校项目组织单位取得联系,
1)全面了解本项目行程安排,包含:对方目的学校或机构接洽人、食宿情况、日程安排、学习课程安排等,存留项目邀请函;
2)掌握本项目的费用情况,包含:机票费、签证费、境外保险费、项目费、食宿费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主动与学生取得联系,了解本项目的学生信息,包含:学生基本信息、护照号、所属学院、国内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存留学生护照首页、签证页复印件;
4)了解目的学校或机构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宣传和信息传递。
3、按时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召开的“行前会”,全面接手本团组所有事宜;
4、备好需要赠送给对方目的学校或机构的校方礼品;
5、备好用于交流拍照的项目横幅;
6、组织召开本项目全体学生“行前会”,做到
1)按项目要求分组,确定组长或队长,明确学生各组的分工和职责;
2)公布航班信息、带队教师国(境)外联系方式、目的国家使领馆地址及
6、组织召开本项目全体学生“行前会”,做到
1)按项目要求分组,确定组长或队长,明确学生各组的分工和职责;
2)公布航班信息、带队教师国(境)外联系方式、目的国家使领馆地址及电话;
3)如统一出行,须统筹安排出发(返程)之日,学生前往机场的人数、集合时间及地点等;如不统一出行, 须掌握学生的航班信息,确保安全到达。
4)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在国(境)外相关学生管理办法,包含:学生出勤情况、安全管理、护照管理、住宿管理、学习安排等;
5)协助学生购买机票(如需要),告知学生务必购买境外的健康和意外保险,并确保学生都已购买保险。
7、带队教师抵达目的学校或机构,主动与国内项目负责老师取得联系,并保持联系,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必要时上报相关领导审批;
8、严格执行早晚及集合时的点名工作;
9、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确保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
10、随时留意学生在钱财、学习、健康、饮食、环境适应等方面的问题,并做出适当的应变处理;
11、在突发事故中保护学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参与并协助相关工作人员处理相关事故;
12、活动行程若有临时变动时,能向学生解释变动的原因并协助学生适应新的安排;
13、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督促学生积极遵守对方学校或机构的相关制度及守则;
14、及时向主办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主办方进一步提高交流活动的质量。
五、带队教师工作纪律
1、一切行动服从主管领导、项目负责老师及目的学校或机构的统一协调和安排;
2、带队教师在外期间应严格个人言行,不做有损国家、学校利益的事、不得在境外购买非法出版物;
3、以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为前提,以维护与救助为纪律;
4、项目进行期间,不得私自带家属或与项目无关人员随团;不得擅自脱团。
六、带队教师的费用及回国报账
1、带队教师出访所有费用均由学校承担,含:机票费、签证费、合作院校承担费用以外可能产生的必要费用等;
2、带队教师负责收集全团所有航班之登机牌,教师和学生护照首页、出入境章页的复印件及所有因公发生费用之有效原始票据,到项目出资单位进行核算和报销(如学生系自费项目,学生则不需要提供此项) ;
3、具体核算办法请提前与项目组织方确定。
以上管理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